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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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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土木建筑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团体名称:扬州市土木建筑学会

英文名称:Yangzhou Civil Engineering & Architectural Society   

英文缩写:YZCEAS

第二条  性质  本团体是由扬州市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和科研教学、设计、施工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专业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  本团体的宗旨: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的规范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团结和组织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在土木建筑领域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土木建筑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土木建筑科技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发展相结合。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扬州市民政局。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扬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本团体接受江苏省土木建筑学会、扬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扬州市城乡建设局的业务指导以及扬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邮政编码:225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从事与土木建筑有关的如下业务:

  1、组织召开国内外土木建筑学术技术交流会议和举办有关科普展览,促进学科发展,努力提升学会服务科技创新的能力;

  2、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编印科普读物,组织科普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3、编辑、出版及发行学术刊物,为土建科技工作者搭建学术交流平台;

  4、组织参与本市土木建筑科技发展、经济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的重大决策,进行决策论证;

  5、接受政府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监督,技术职务资格评定、科技文献和标准规范的编审;

   6、开展科技与工程咨询服务,推广先进技术,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行业科技进步,组织广大会员和土建科技工作者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及时掌握土木工程建筑学科发展动态,为全面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7、开展对会员继续教育,发现并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8、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

  9、组织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公益活动;

  10、承接政府部门、省土木建筑学会和市科协等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本市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及相关单位,承认本团体章程自愿加入本团体并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均可申请入会。本团体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个人会员

(一)  入会条件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从事土木建筑工作,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3、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土木建筑类专业工作的管理人员。

(二)  入会程序

会员入会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由本团体会员一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或由本团体委托的专业委员会、地方学会、单位会员按会员条件推荐,报本团体审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批准,最后由本团体颁发会员证。

(三)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团体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学术活动;

4、优先取得本团体有关学术资料和服务;

5、退会自由。

义务:1、遵守本团体章程;

2、执行本团体决议,完成本团体委托的工作;

3、积极参加并支持本团体各项活动;

4、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向本团体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九条  学生会员

(一)  入会条件

凡高等学校土木建筑类专业学满两年的在校学生,学习成绩优秀,并热心学会科技活动者,可申请加入本团体为学生会员。

(二)  入会程序

学生会员入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本团体会员一人介绍或所在院校推荐,或由本团体委托的专业委员会、地方学会、单位会员按会员条件推荐,报本团体审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批准,颁发学生会员证。

(三)  学生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本团体章程;

2、优先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3、在所在学校领导下,进行本专业学术交流与科技活动;

4、退会自由。

(四)  学生会员由加入本团体为单位会员的我市土木建筑类大专院校负责组织开展活动。

(五)  学生会员在校学习毕业后,如从事土木建筑类专业工作并提出申请,经批准可转为本团体个人会员。

第十条  荣誉会员

    (一)  荣誉会员须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对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发展和学会建设有特殊贡献的人士;

       2、曾担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及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任期届满者。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

(一)  入会条件

拥有一定数量的土木建筑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团体活动并支持本团体工作,在土木建筑业界有一定影响的科研、教学、设计、监理、施工、生产、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可申请为本团体单位会员。本团体理事所在的企事业单位、院校应是本团体单位会员。

(二)  入会程序

单位会员由单位直接向本团体提出申请或由地方学会、专业委员会推荐,报本团体审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批准,颁发单位会员证书。

(三)  单位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团体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

3、优先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有关活动和会议,适当减免有关费用;

4、优先取得本团体有关学术资料、信息、简报;

5、可申请本团体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6、退会自由。

义务:1、遵守本团体章程;

2、执行本团体决议,完成本团体委托的工作;

3、协助本团体开展学术交流和科学普及活动;

4、在本单位协助本团体发展和管理个人会员;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团体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审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八)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本团体各专业委员会、单位会员,以及有关土木建筑企事业单位所选派的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扬州市科协审查并经扬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2/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30%。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理事会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绩,学风正派,并热心参加本团体工作的土木建筑科技人员,以及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学会活动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监督学会会费的使用情况;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扬州市科协审查并经扬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理事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2/3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2/3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决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形成决议书,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扬州市科协和扬州市民政局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扬州市科协、扬州市民政局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六节  党的建设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赞助与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扬州市科协和扬州市民政局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扬州市科协和扬州市民政局。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扬州市民政局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扬州市民政局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扬州市科协审查并经扬州市民政局审查同意。扬州市民政局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扬州市科协审查并经扬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在扬州市科协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扬州市民政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扬州市科协和扬州市民政局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8年5月18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扬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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